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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王信: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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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0 11: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新阶段指导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指导意见》的印发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挥绿色金融的牵引作用”重要指示的根本性举措,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要求奠定了基础。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提出将全球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并努力将全球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以内的目标。净零跟踪(Net Zero Tracker)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4月,已有148个经济体作出碳中和承诺,全球20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有1157家提出了碳减排目标。但是,一些经济体难以有效履行减排承诺,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面临较大挑战,任重而道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023年发布的《排放差距报告》指出,各国必须采取比目前在《巴黎协定》中承诺的更强有力的减排措施,否则到2030年将面临全球变暖2.5~2.9℃的局面。

我国是气候行动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单列一章,提出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主动控制碳排放,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贡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由政府推动并明确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经济体。同年,我国推动将绿色金融首次纳入G20峰会议题,积极倡导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同年6月,国务院批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部分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明确了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为金融支持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庄严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围绕《指导意见(2016)》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通过修订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标准,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进一步夯实了绿色金融发展基础。

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领域的严峻挑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需发挥更大作用,提升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在《指导意见(2016)》的基础上,总结借鉴我国的成功实践和国际经验,发布了《指导意见》。这有利于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助推金融强国建设、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指导意见》提出七项21条具体任务,围绕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健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碳核算标准。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资金支持,切实防范转型风险。

二是激励约束并重,先立后破。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推动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持续优化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及能力的考核评价力度,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

三是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金融赋能碳市场建设。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指导意见》重点强调金融支持碳市场建设的任务,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增强碳市场流动性,优化碳市场定价机制。

四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规范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

五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推进绿色金融领域立法。将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碳减排信息与项目信贷评价、信用体系建设挂钩,推进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稳步有序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和改革路径。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

六是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完善风险监管指标和评估方法。推动金融机构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推动保险机构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预测模型。提高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能力。

七是秉持开放态度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积极参加多边及双边绿色金融合作,主动参加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国内国际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互通,便利中外投资者跨境开展绿色投资。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境内绿色债券。

三、近期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设想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五篇大文章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指导意见》落地,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绿色低碳转型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持,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一是继续深化绿色金融发展,重点推动转型金融发展。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落地,研究启动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标准更新。尽快推动首批转型金融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抓紧启动第二批转型金融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本着“急用先行”原则,鼓励地方基于当地发展需求和产业特色,研究制定地方层面的转型金融标准并落地使用。梳理总结各地标准出台和应用情况,推动全国性标准和地方层面标准有效衔接。结合我国实际,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制定实施转型规划。

二是结合实际,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推进高水平环境信息披露。立足我国实际,结合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ISSB准则)等的国际进展,修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代表性金融机构试用ISSB准则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披露可持续信息,进一步拓展披露主体范围。促进科技赋能,提升碳核算和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精准性与时效性,降低披露成本。

三是强化绿色金融评价机制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带头作用。继续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鼓励拓展评价结果应用场景,推动为评价优异的金融机构提供正向激励。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综合评价方案,更全面体现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继续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发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作用,有针对性地部署推进中小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重点产业低碳转型、气候适应投融资、生物多样性金融等重大事项,形成绿色金融“地方名片”。

四是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研究推动转型债券、社会影响力债券、绿色票据等产品发展。研究发展绿色信贷ABS产品,盘活存量绿色信贷资产。进一步推广使用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提升国际投资者对国内绿色金融产品的认可度。大力发展混合融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创业基金及投贷联动等手段,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是继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做好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工作,深入推动转型规划、公正转型、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等问题的研究及相关工作落地,深入开展绿色金融能力建设。继续开展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多边合作。持续深化中美、中欧、中新等双边交流合作。

来源:本文刊登于《中国金融》2024年第11期

作者:王信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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