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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贷范围扩大、这些贷款均可续期……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最新续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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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1: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三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四是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发布实施《通知》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重要举措,将对企业畅通产供销循环、维持正常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续贷政策的落实落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color=var(--weui-LINK)]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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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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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通知》制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接续融资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缓解其融资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续贷政策作出优化调整。
问:《通知》对续贷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续贷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完善续贷产品种类,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批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问:《通知》对续贷风险分类做了哪些规定
答:《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问:续贷政策如何适用于中型企业?
答:《通知》充分考虑现阶段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问:《办法》对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细化免责情形,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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